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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注册香港公司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

近日,香港新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和《公司条例》,此次修订产生的重大影响之一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简称SCR)”。经修订的《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香港公司注册处2018一开年就强势出台了这条新政,究其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早在2017年年初,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发出咨询文件,就提升公司实益拥有权透明度的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因此,《修订条例》的实施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自2017年7月1日,《CRS全球征税信息自动交换》宣布正式生效。中国税收居民的香港金融账户信息将于2018年年底首次从香港税务机关交到中国及相关协议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

香港特区政府选择这个时机修订新的公司法条例,无疑就是为了配合CRS的审查,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以往,成立香港公司仅需要提供股东及董事的基本信息。实施新条例后,公司的组织架构将全面透明化,包括自然人股东、控股公司背后的自然人、股东背景甚至香港公司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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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此《修订条例》中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适用企业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修订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就是备存在秘书公司),或香港某指明地方。

香港执法人员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如果公司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备存SCR,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高25,000港币的罚金,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的罚金。

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小编调查出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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