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上市策划 >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gxw72.com——港险网是香港保险专业免费咨询平台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健全的司法制度,奉行国际标准和惯例,吸引了大量商业精英,也汇聚了雄厚资金,是高度流通的世界级资本市场。今天的小知识就为大家分享香港上市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为何申请上市】

公司申请把股份上市的原因不尽相同,可能是股东有意将部分投资变现,或是公司本身缺乏资金拓展业务。不论原因为何,公司获得上市地位可享有如下优点:

(1)上市时及日后均有机会筹集资金,以获取资本扩展业务;

(2)扩大股东基础,使公司的股票在买卖时有较高的流通量;

(3)向员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和承诺,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4)提高发行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及供货商的信赖;

(5)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有助银行以较有利条款批出信贷额度;

(6)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要求较为严格,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此改善公司的监控、信息管理及营运系统。

无论贵公司申请上市的原因为何,务须征询顾问的意见,考虑所有切合贵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目标的因素。

【在香港上市的优点】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

本土市场理论

健全的法律体制

国际会计准则

完善的监管架构

再融资便利

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

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财务要求】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订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数据》。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

若发行人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在所有受监管市场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股东分布】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招股机制】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招股价】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公司上市需要支付哪些主要费用】

除了应付予香港交易所的首次上市费及上市年费外,上市的费用还包括各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有关收费。

该等人士收取的费用会因应不同情况而有极大差异,例如,上市的复杂程度及股份发售的规模等。

公司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过程中牵涉的专业人士可包括: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法律顾问、估值师、包销商/配售代理、印刷商、公关公司、其他

【首次上市费用-主板】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首次上市费用-上市年费】

上市发行人均须一次性预先缴付上市年费,该项费用按照现时或将会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计算。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对上市后随即出售股份是否设有限制】

本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新上市后出售股份一事实施若干限制(《主板上市规则》第10.07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5至13.20条)。基本上,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时视作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不得:

1.由依据上市文件披露控股股东的持股量当日直至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交易所买卖之日起计六个月的期间内,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或

2.在上文所述的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以致该名人士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须向发行人及交易所承诺,若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在上市文件披露其持股量的相关日期至新申请人的证券开始在交易所买卖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的期间内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必须作出披露。

相关案例

上海复星医药分拆Sisram Medical并于香港上市

项目介绍:

Sisram Medical作为复星医药及复星国际控股子公司,下设Alma Lasers作为其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医疗美容类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Sisram Medical及Alma Lasers均注册于以色列,因此本项目实质系注册于境内的港股/A股两地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于香港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在经历了与联交所的大量沟通,联合以色列当地律师以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论证以色列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的可比性及其完善性,最终为注册于以色列的企业于港股上市开辟了全新道路。

香港公司上市那些事,一点小知识

,可以参考 香港公司注册深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