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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法新规定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包括哪些人员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公告显示:《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那么注册香港公司法新规定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包括哪些人员呢?

注册香港公司法新规定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包括哪些人员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託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託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託的受託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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