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重要修订-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制度(SCR)

2020-5-29 10:38:22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需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香港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其它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现就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有关方面解读如下:


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1 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若该公司没有股本,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4个条件中的任意1个条件

 

公司须通过检视公司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相关人士发出通知等措施,确定其重要控制人。若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该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注明。

 

登记册內容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指定代表(每间公司须指定至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该人士可以是居于香港的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或者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联络资料。有关详情包括:

 

■  须登记人士:姓名、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  须登记法律实体:名称、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对公司的控制性质

■  指定代表:姓名/名称、联络资料

 

备存地点


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若备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该公司须在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予处长登记。

 

查阅部门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公司注册处

■  香港海关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香港警务处

■  入境事务处

■  税务局

■  保险业监管局

■  廉政公署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若公司没有遵从备存规定,即属刑事罪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各被处以最高25,000港元以及每日700港元的罚款。此外,任何人士明知或罔顾实情作出误导性、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将被处以10-30万港元的罚款以及6个月至2年的监禁。在此建议在港已拥有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投资者,及时备存登记册,以规避相关风险。如欲查询更多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资料,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络,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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